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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曹明星教授在《中國社會科學報》發表學術文章

發布日期:2022年06月15日   浏覽次數:[]

2022年6月15日,我院國際稅務研究中心主任曹明星教授,與合作者在《中國社會科學報》“經濟學”版,發表文章《數字經濟時代國際稅收改革再觀察》。

文章指出:數字經濟是重組全球要素資源、重塑全球經濟結構、改變全球競争格局的關鍵力量,而國際稅收是全球治理的關鍵樞紐之一,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改革正在成為全球治理變革的核心議題。這裡就其中的基本問題進行再觀察,旨在更好解決數字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不規範問題,實現其在全球範圍内的深化應用、規範發展與普惠共享。

數字經濟下的數據要素價值

我國2022年發布的《“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明确指出,數字經濟是一種以數據資源為關鍵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為主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融合應用、全要素數字化轉型為重要推動力的新經濟形态,可以促進公平與效率更加統一。究其實質,可得到三個基本判斷。一是數字經濟興起的基礎是工業經濟的生産相對過剩。20世紀80年代以來,由于大量新興工業化國家的崛起,世界經濟開始呈現總體資本的邊際利潤率逐漸下降趨勢,從而形成生産的相對過剩。二是數字經濟在本質上是一種以“聯接性”為特征的聚合式生産方式。由于生産的相對過剩,為了實現工業生産的交換價值,通過信息網絡發現和聯接更多的使用者和消費者就具有了曆史性動力。三是數字經濟的特點表現在,因生産和生活的有效需求而産生的有效消費開始主導經濟發展。數字經濟時代,消費主導的經濟循環結構,為需求方的價值貢獻和收益分享提供了正當性基礎與公平性機會。

以此觀察數據要素價值,其本質是通過電子編碼方式對互動人群的自然技術類信息和社會制度類信息進行集成,實現多元化多層次供給和需求的呼應性、整體性、規模性聯接。數據賦能的背後,最終是人的使用能力和消費能力的潛能激活。一方面,數據要素表現出價值的整體性,因為其在信息技術産品、應用範式、商業模式和體制機制協同創新過程中,将不同時間的技術信息和不同區域的制度信息跨時空地聯接在一起,尤其凸顯了作為生産者的微觀相對方的消費者和使用者以及宏觀相對方的消費地政府在交換價值中的貢獻。另一方面,數據要素也表現出價值的規模性,因為其跨時空的交換價值實現突破了地域和時間限制,最大限度地整合了互動人群的價值交換。數據要素在數字經濟中對多元化、多層次主體交換價值的實現,大大區别于傳統要素效應的局部性和暫時性,必然要求對數據要素的所有、所用和所得等環節進行科學分界與合理規範。

數字經濟倒逼國際稅收改革

數字經濟的飛速發展,對現行國際稅收規則體系造成沖擊。提供數字化産品和服務的企業無需在市場國設立實體即可跨境經營并獲取收入,再通過無形資産所有權籌劃等方式将巨額利潤囤積在低稅地,使其全球稅負處于極低水平。受現行國際稅收規則的限制,數字經濟市場國無權對這類未在本國設立實體的外國科技巨頭征稅,無法獲得與其利潤創造相應的稅收回報。由此,國際社會一緻認為有必要對現行國際稅收規則體系進行改革。經過各方博弈,OECD在包容性框架下形成了應對經濟數字化國際稅收挑戰的“雙支柱”方案。支柱一旨在增加市場國的征稅權,通過修改現有跨境所得稅分配規則,将超大型高利潤跨國企業的一部分剩餘利潤分配給市場國;支柱二旨在建立全球最低稅制度,确保大型跨國企業在每個轄區的有效稅率都至少達到全球最低稅率标準。

根據OECD預測,按照支柱一,每年逾1000億美元利潤的征稅權有望重新分配給市場管轄區,其中傳統産業上繳的數額遠遠大于針對以數字經濟為代表的高端産業上繳數額;按照支柱二,15%的全球最低稅率預計每年在全球産生約1500億美元的額外稅收收入;憑借“雙支柱”方案,所有類型的經濟體都将從更多的稅收收入中獲益,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重創的經濟背景下,這些額外的稅收收入将受到各國政府的歡迎。但正如一些學者所指出的,該方案總體有限的稅收增加并未從根本上扭轉全球經濟失衡的困境,支柱一實則弱化了高端産業稅收,加大了中低端産業稅收負擔,而支柱二帶來的稅收總金額大于支柱一也說明,歐美國家從這一反避稅機制中獲取了更多實在利益。可見,在OECD主導的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框架下,其數字稅改方案具有明顯的三重特征。歐盟借助國際社會挑戰美國的數字産業優勢,保障了自身市場國征稅權适當利益;但同時又與美國私下妥協,極力掩蓋和保護其在傳統工業經濟方面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失衡的稅基和稅權利益;歐美共同主導的全球最低稅規則的設置,名義上和短期内有限增加了發展中國家稅收,但又潛在且實質性地壓制了落後國家和新興行業獲得起步發展的機遇。

數字經濟的特質要求建立一種平等公平的經濟結構。一方面,數字經濟憑借巨大的跨時空聯接效應,不斷拓展衆多價值對所有人群的可及性,産生自然的普惠性結果。另一方面,數字經濟的整體性和規模性效應更易加劇經濟與稅基的失衡,也倒逼稅收形成矯正型公平規則。國際貿易與投資本質是一種使用價值的交換,但由于曆史的局限性,傳統優勢要素的分配權無論是在微觀企業利潤層面還是在宏觀國家稅基層面都存在失衡問題。數字經濟的深化發展,将驅使原來依靠資源、技術、資本等要素獲得的基于市場交換的絕對優勢地位得到糾正和平衡。

由存量競争走向增量共享

當前,全球數字經濟呈現出美國“數字霸權”下的中美歐“三方博弈”。美國依靠先行優勢與技術儲備,率先在互聯網和數字領域建立了行業标準并占領了國際市場的巨大份額,形成了全球範圍的“數字霸權”。中國以數字技術和國内市場應用為特征的數字經濟實力不斷躍升,歐盟基于龐大用戶參與和市場貢獻産生的“數字主權”意識在逐步覺醒,都對美國的“數字霸權”構成直接挑戰,形成數字領域“一超兩強”的世界格局。在數字經濟國際稅收領域,争奪市場國的稅收管轄權是一種主客觀結合的趨勢。歐盟成為“雙支柱”方案的主要推動者,美國優勢明顯因而比較抵觸數字稅;中國則處在中間,與美國在推動數字經濟發展使得居民享受更好的科技紅利方面有共同之處,但與歐盟在推動經濟稅收利益平衡方面持有一樣的改革理念,如何抉擇仍需慎重考慮。

如前所述,數字經濟要求采取開放合作理念,不僅要以數據為關鍵要素,實現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更好滿足不同人群的需要;還要通過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賦能傳統産業轉型升級,培育新産業新業态新模式,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然而,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行動計劃作為當前國際稅收領域最具影響力的改革方案,無論是1.0版本應對跨國公司反避稅的規則設計,還是2.0版本應對數字經濟下國際稅基失衡的改革方案,均是從存量與競争思維出發,采用微觀和局部的觀察視角,表面上通過平衡性規則推動形式公平的經濟秩序,實則謀求一種壟斷競争的經濟格局。此時,作為“一帶一路”倡議秉持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則在國際稅收領域的具體化,稅基共建與利潤共享方案呼之欲出,理應發展成為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行動計劃的中國升級版,實現從反避稅的存量競争秩序邁向稅收經濟合作中的增量共享秩序。稅基共建與利潤共享機制下,一是要推動國際稅收改革方案擴大公平規則的形式完整性,從工業經濟到數字經濟的全産業鍊上設計公平的稅收管轄權,實現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的全面稅基平衡。二是要基于“一帶一路”倡議和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倡導稅基共建與利潤共享,理性對待稅收優惠、幫助發展中國家強化财政能力建設,真正促進落後地區的經濟增長和新興行業的普惠性發展。


(供稿:曹明星 審核:曹明星 編輯: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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