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研究院領導班子集體決策行為,防範決策風險,提高研究院領導班子民主、規範、科學的決策水平,根據《韦德体育官方网站關于學院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指導意見》(校紀字〔2012〕5号)、《韦德体育官方网站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校黨字〔2019〕46 号),結合研究院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根據《韦德体育官方网站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要求,進一步規範集體決策程序,健全民主決策機制,強化監督檢查措施,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二)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原則。研究院堅持和完善研究院黨政集體領導、分工合作、共同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議事規則與決策程序。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完善教職工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内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的科學民主。
二、“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是指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研究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做出決定的制度。“三重一大”事項的具體内容和範圍如下:
(一)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研究院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對研究院工作産生重大影響的重點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貫徹執行學校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
2.黨的建設、黨政領導班子自身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意識形态等重要工作;
3.研究院發展戰略、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的制定;
4.教學科研、學科(專業)建設、人才隊伍建設;
5.教職工職稱職務職級評聘;
6.學校重要規章制度的執行與實施,研究院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除;
7.研究院内設機構的設置與調整;
8.研究院年度财務預算、決算方案的制定和調整;
9.研究院辦公用房、實驗室及大宗設備儀器等辦學資源的配置和調整;
10.研究院安全穩定及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11.研究院教職工考核、獎勵與處分,績效等收入分配事項安排;
12.研究院及研究院以上的各類表彰、評選、榮譽等事項的評審、推薦等事項;
13.研究院領導班子認為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二)重要人事安排事項,是指研究院重要幹部和骨幹教師的确定及需要報送學校審批的人事事項。包括:
1.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等的任免;
2.研究院教師和管理人員的職級或崗位确定;
3.研究院高層次人才引進和新進教職工的聘用;
4.研究院涉及教學、科研、人事等各類委員會的負責人和成員的任免;
5.研究院向上級推薦的後備幹部人選和上報的院級後備幹部人選;
6.其他重要人事安排。
(三)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研究院教學、科研等各方面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項目安排或項目申報。包括:
1.學科建設項目、研究項目、教學項目;
2.實驗室建設項目;
3.國内外合資、合作和對外交流;
4.教學基地、科研基地、實習基地等項目;
5.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是指超過研究院所規定的黨政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事項。包括:
1.年度财務預算、決算的調整;
2.未列入年度預算的資金使用,單項金額在1萬元(不含1萬元)以上的臨時性支出;
3.重大捐贈及其使用;
三、“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和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項提交集體決策前,需要經過必要的民主程序進行論證,廣泛聽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
1.選拔任免幹部,應按照有關幹部任免規定,全面考察候選人德、能、勤、績、廉。
2.與師生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要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聽取師生員工意見和建議。
3.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要事先進行專家評估論證,技術、政策法律咨詢,提交論證報告或立項報告,并以此作為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
(二)“三重一大”事項應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策。
1.會議形式包括:黨政聯席會議、黨組織會議、教職工大會、院務會議、各類委員會會議。
2.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别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
3.會議議題由院長和書記共同商定。學院領導班子成員可以适當形式對有關議題内容進行醞釀溝通,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議題材料經研究院負責人審閱同意後送達參加會議決策人員,保證其有時間充分了解情況。
4.除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重大事項。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後應及時報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認。
5.會議依據議題内容由研究院院長或書記主持。
(三)會議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應達到規定的與會人數方能舉行,會議應采取表決制作出決定。
1.會議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表達意見。
2.表決方式包括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會議決定幹部時,應采取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3.研究院黨政一把手根據會議議題内容及具體情況提出确定列席會議人員,列席人員可為紀委委員、研究院有關科室負責人、黨代會代表、教代會代表、師生代表等,列席會議人員可以發表意見,不參與表決。
4.如有涉及本人或親屬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參與決策或列席人員應當回避。
(四)會議集體決策規則
1.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讨論并分别發表意見,研究院黨政負責人應當最後發表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
2.黨政聯席會議、黨組織委員會議、各類委員會議集體決策一般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院務會議決策事項應在充分聽取大多數人意見的基礎上,由院長最後決定。對于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後再作決策。
3.會議決定的事項、會議參與人及其意見、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工作實效等内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五)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内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四、“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和監督
(一)會議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由研究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研究院黨政負責人共同商定後明确一名班子成員牽頭負責實施。研究院辦公室負責督辦,并及時将落實情況向黨政主要負責人彙報。
(二)除涉密事項外,“三重一大”事項應在研究院大會上予以公開。研究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要根據分工及時向本單位教職員工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并将本意見的貫徹執行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内容。研究院教職工對本單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民主監督。
(三)研究院黨政領導班子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将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及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内容,作為考察、考核和任免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
五、“三重一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凡屬下列情況給國家、學校或研究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後果的,根據事實、性質、情節,依法依紀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人的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制度的。
2.不執行集體的決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或未能按照集體的決定或分工履行自己職責的。
3.應當集體讨論決定的事項而未經集體讨論,也未征求其他成員意見,由個人或少數人決策的(遇緊急情況除外)。
4.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直接造成決策失誤的。
5.執行決策過程中,發現繼續執行可能會造成失誤或損失,不及時報告,能夠挽回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的。
6.其他因違反本實施辦法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後果的。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執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2019年10月28日